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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即将施行!湖北绿色建筑发展进入法治轨道

点击次数:429 次  更新时间:2023-12-11

近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我省绿色建筑迎来历史发展良机。

  1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强调要“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立了“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奋斗目标,强调“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

 发展绿色建筑,是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抓手。《条例》的颁布,将有力推动全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品质和可持续性,对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为绿色建筑发展保驾护航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持续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期间,全省新建居住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70%以上。截至2022年底,共有969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总建筑面积约1.13亿平方米。

制定出台《条例》,将从根本上解决以往绿色建筑发展中存在的政策约束性不强、执行力不足、监管手段缺失等问题,为实现“到2025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的工作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绿色建筑二星项目—咸宁市民之家

3《条例》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省住建厅从2022年开始组织起草《条例》,在充分调研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省政府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题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通过。

 《条例》共6章43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改造、技术应用与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条例》对绿色建筑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范围”。

绿色建筑标识标牌

 《条例》对绿色建筑等级也提出了详细要求,规定“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的要求建设。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的要求建设;引导房地产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的要求建设。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的要求建设”。

 对于绿色建筑各参建主体的责任、运行管理、绿色化改造,以及绿色建筑发展激励扶持政策、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条例》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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